目前租房押金規定有什麼?
一、目前租房押金最新規定有什麼
租房押金沒有具體法律規定,一般是雙方協商解決。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主要條款與示範文本中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二、如果押金條丟失應該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動產質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八條流質,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三、怎麼保證押金的退還
(1)雙方協商解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雙方就應當註明租約期滿後多少個工作日內,在房屋及其設施無毀損的情況下,業主應退還押金
(2)看押金的性質,如果是物品保全可以要回,如果約定是違約金則要不回。對於租金,可以雙方協商解決,可能會扣點。退房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下。
(3)租房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有了租房約定,需要嚴格實行約定。對於租金的支付也是需要執行合同的約定的,沒有約定的可以協商補充約定,另外對方退租的是屬於違約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金以及實際損失賠償,與對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到法院起訴。
綜上所示,最新租房的要求需要在租前簽訂相應的合同,交一定的押金,保護房主的設施被破壞,一般押金的金額要根據雙方來共同協商,具體金額數目是沒有確定要求的,若不在租住,房主應及時歸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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