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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中違約金和押金的規定是什麼?

一、租房合同中違約金和押金的規定是什麼?

租房合同中違約金和押金的規定是什麼?

租房合同中押金和違約金不是一回事,首先是概念上的不同。押金是一種對房屋及房屋物品完整和完好性的擔保。承租期結束時如果沒有損壞,則出租方需全額無息退回承租方。而違約金是一種補償性質的,如果一方有違約責任,必須對造成實際的損壞賠付違約金。

1、押金,在房屋租賃中是一個常用的概念,押金的性質是一種擔保,是對房屋內物品、以及房屋本身的擔保,一旦承租人對房屋或房屋中的物品有損壞時,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承擔賠償的責任,此時出租人有權從押金中優先取得賠償,如押金不足賠償,出租人仍有權要求承租補足。

2、違約金,是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之一,合同違約的責任承擔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並不限於違約金一種,在民法中,一般認為違約金是一種補償性質的,它不帶有懲罰性,即因違約行為造成了多少損失就承擔多少的違約金,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金,也可以不約定,當事人在合同中如果沒有約定違約金,那麼,違約責任大大小應當以實際的損失為準,當事人如果約定了違約金,但相對於實際損失而言約定過高或過低都可以要求法院調整。

二、房屋出租合同押金的意義?

一般來説租房押金是雙方協商的結果,押金法律並未規定其性質,是由民間因應交易上的需求而產生的一種制度,一般認為是屬於要物合同,要有金錢的實際交付合同始能生效,屬於無名合同的一種。

這種法律未規定但已為一般人所約定俗成的租賃交易形態,因為房東可擔保房子不會被房客給損壞,從押金中求償,也可以擔保租金之按時給付,所以在一般租賃合同中相當常見。租房押金一般是依出租方與承租方雙方約定,實際操作中押兩個月房租居多。

總之押金和違約金不是一回事。交租房押金是雙方協商的結果而不是法律的專門規定。在實踐中由於租房租金可以有效的保護房東的利益,所以已交租房押金已成為普遍現象。

房東違約,租房合同未到期,即使房東願付違約金,租客也可以不搬走的,租客有權按照合同執行。

如原房東違反租房合同,除了賠償違約金,還要賠償其他損失。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我們的日常的房屋租賃的情形中,對於租房者來説,要保護自己的利益,一定要在租房合同中對押金相關細節規定清楚。對違約金而言,雖然存在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但為了避免一旦違約造成的麻煩,建議在租房合同中對違約條件和違約金也要進行詳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