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定金和押金退還的規定有什麼?
根據相關規定,在房屋租賃過程中,出租人會向承租人收取一些定金,以保證合同的順利簽訂,一般租房定金和押金會在日後退還給承租人,但很多人不瞭解,那麼具體來説,租房定金和押金退還的規定有什麼呢?押金返還時間以及都有哪些注意事項,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房屋租賃押金返還時間
(一)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房東應於租賃關係消除時退還租客。
如果租賃合同沒有明確押金的性質或規則,則押金作為租賃預付款處理,無論如何都要返還的。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房東應於租賃關係消除且租客遷空、點清並付清所有應付費用後的當天將租房押金全額無息退還租客。
(二)租房期間財務損失可從押金中扣除
租房期間有財產損失可以相應扣除押金,押金在扣除財物損失後應該退還。在沒有明確約定押金性質的情況下,押金的作用是為房屋及屋內財產設定的一個擔保,租賃期間如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內設施的財產損失則從押金里扣除。如沒有造成該損失則合同期滿或者解除合同時應予退還。
(三)押金退還糾紛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起訴
租房押金不退的問題可以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收集證據,向法院起訴。如果租賃合同沒有明確押金的性質或規則,則押金作為租賃預付款處理,無論如何都要返還的。
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交租房押金需要注意什麼
(一)租房押金應在租房合同中約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房東將房屋交付承租人,由承租人使用、收益並支付租金的一種書面約定。房屋租賃合同作為一種承諾合同,一經雙方簽訂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雙方都要了解一些有關法律問題。
1、瞭解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指的是什麼。“出租人”一般指的是房屋產權人,但並不只限於產權人。凡是對房屋享有合法的使用權的人也可。
2、注意房東出租的房屋是否符合合同上的約定,如果事後發現不附,如房屋面積、質量等等與合同的約定存在誤差,應視為房東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以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同時,也可以採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協商降低租金額度。
(二)交租房押金需注意什麼
押金主要是用於抵充承租人應當承擔但尚未交付的相關費用。押金究竟支付多少可以參考以下幾種狀況,包括租期長短、房屋裝修程度、傢俱家電數量和價值等因素。
目前市場上常規是按“付三押一”標準支付押金,指的是租金按三個月為一期支付,同時支付一個月租金數額的押金。關於承租人究竟付多少押多少均由租賃雙方自行協商決定,關鍵是一旦協商成功就應以書面形式寫下來。承租人還必須在合同上寫上每期租金的支付時間和方式以及逾期違約責任,可以銀行劃帳方式直接劃入房東名下,並保存好相關憑證。
我們可以看到在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時,出租人會把相關的定金押金返還承租人。但是根據規定,如果屋內設施是人為破壞的,那麼承租人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交租房押金時可以和出租人商量,要注意以書面的形式保存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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