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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有哪些權利

房屋出租人有哪些權利
1.有按期收取租金的權利。房屋租賃合同是一種有償合同出租人按照合同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將房屋的佔有權、使用權讓渡給承租人,應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其貨幣形式就是房屋的租金。按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是出租人的一種基本權利,是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權在經濟上的體現。
2.有監督承租人按合同約定使用房屋的權利。由於承租人對承租的房屋只享有佔有和使用房屋的權利,並沒有對房屋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用房屋的過程中不能隨意處分租賃的房屋。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標籤:房屋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