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有哪些義務
很多公民在有空閒的房屋時,為了能夠充分發揮房屋的價值,往往都會將房屋出租給他人,然後賺錢一定的租金。此時對於房屋出租人來講,也是有一定義務要履行的,那麼法律規定的房屋出租人有哪些義務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房屋出租人有哪些義務
1、交付出租房屋的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佔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義務。出租人應當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約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出租房屋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權利瑕疵的,出租人應當保證出租房屋交付後不因第三人主張對出租房屋享有權利而導致承租人不能對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義務。
5、出租方對出租房屋的安全擔保義務。出租房屋安全擔保義務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出租房屋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6、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房屋租賃最長租期多少年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三、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怎麼辦
修繕租賃房屋是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不履行該項義務,則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以下兩類:
1、不履行修繕義務產生的修繕之債。如房屋出租人對出租房屋確實無力修繕的,可以和承租人合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其於一定期限內履行此義務,出租人仍不履行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2、不履行修繕義務產生的損害賠償之債。出租人不及時修復租賃房屋,致使該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租人可以選擇侵權或者違約責任主張權利。
房屋租賃中的主體主要就是出租人與承租人,而不管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他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是有一定義務需要履行的,至於房屋出租人需要履行的義務,上文中已經作出了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營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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