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對出租房屋的使用有哪些義務
承租人對出租房屋的使用義務有:支付租金的義務;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的義務;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設他物的義務;瑕疵通知義務;返還租賃物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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