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的權利具體包括哪些
作為房屋的出租人,其實也就是我們經常説的房東。此時在與承租人之間就房屋租賃達成一致之後,出租人也是享有一定權利的,但同時也需要實際履行自己的義務。那到底房屋出租人的權利具體包括哪些,而又有怎樣的義務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房屋出租人有什麼義務
1、交付出租房屋的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佔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義務。出租人應當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約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出租房屋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權利瑕疵的,出租人應當保證出租房屋交付後不因第三人主張對出租房屋享有權利而導致承租人不能對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義務。
5、出租方對出租房屋的安全擔保義務。出租房屋安全擔保義務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出租房屋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6、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房屋出租人的權利具體包括哪些
(1)租房屋的權利。這是基於所有權而產生的一種權利。是法定權利。
(2)收取租金的權利,這是根據合同約定而產生的一種權利。
(3)確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權利。出租人在合同中約定房屋的用途,並對修補、擴建行使決定權。定期對出租房屋行使檢查權。
(4)提前收回自住的權利。在何種情形下可以行使這權利,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當然如果是約定的或顯然是明顯合理的原因,應該是允許的,規章規定應當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如收回讓未滿十八週歲的子女居住或提供給年邁長輩居住。境外有法律規定基於自住的理由而提前收回。兩年之內不得出租。
(5)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承租人損失的,可行使索賠的權利。行使這權利在於法理由,根據建設部的規章,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行使終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權利。
(6)合同期滿收回房屋的權利。合同期滿,是否同意續簽出租合同,是出租人的權利。
綜上,相信大家也瞭解到了房屋出租人的權利具體有哪些了吧。出租人在實際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是需要履行一定義務的,畢竟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沒有隻享有權利而不履行義務的道理。當然,此時對於房屋承租人來講也是有具體的權利和義務的,這方面的內容你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深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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