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拒絕退還房屋怎麼辦?
一、承租人拒絕退還房屋怎麼辦?
如果在房屋租賃期已屆滿,承租人拒絕退還房屋的,承租人的行為構成侵權。房屋所有權人可以提起侵權之訴,要求其早日返還房屋,可以要求其支付繼續佔有房屋期間的租金並賠償損失。
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將租入資產出租給第三方
(1)承租人應按約定數額、期限交付租金。承租人不履行這一義務的,出租人具有追索權;
(2)承租人應妥善保管和保護租賃物,並按合同約定正確地使用。合同沒有約定的,應按租賃物的性質和用途使用。中國經濟法規定,由於使用保管或維修保養不當,造成租用財產損壞、滅失的,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3)承租人擅自拆改租賃物造成損失的,負賠償責任;
(4)承租人擅自將租賃財產轉租或進行非法活動,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負責;
(5)在租賃關係終止時,承租人有及時返還租賃物的義務。逾期不還租賃財產,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對租賃物有添附或進行改裝的,在返還租賃物時,如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應將租賃物恢復原狀;如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應補償承租人因添附或改裝所支出的費用。
三、主要權利
1、使用權
按合同約定,承租人有權佔有、使用租賃物;
2、違約賠償
對出租人違約(沒按約定提供租賃物)行為,或因違約所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償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在租賃合同的有效期內,發生租賃物所有權轉移時,承租人的合同權利對新的租賃物所有人依然有效。承租人因工作需要,並事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在租賃期內,可以將租賃物轉給第三人承租或轉讓給第三人使用。
四、優先承租權行使
1、行使主體
行使優先承租權的主體只能是在租賃合同中約定了享有優先承租權的承租人。但經原出租人同意,取得承租權利的次承租人因此也享有優先承租權。
2、行使條件
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須在租賃協議期滿下一個租賃協議尚未簽訂的階段,出租人繼續租賃房屋;二是承租人須以“同等條件”表示繼續承租原租賃房屋。
對租賃協議期滿下一個租賃協議尚未簽訂的階段如何界定,是關於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時間要求,筆者認為,遵從合同自由原則由租賃雙方協議明確約定。
因為我國的房價過於的高昂,有許多人沒有經濟能力去購買房屋,那麼也是會有許多的公民會選擇租房居住,那麼在租房後承租人以及房屋所有權人也是需要簽訂租房合同的,並且也要在租房合同中寫明雙方的身份信息以及租房的具體費用和期限,同時也是會寫明違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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