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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拒絕退還房屋該怎麼辦?

承租人拒絕退還房屋該怎麼辦?

承租人拒絕退還房屋該怎麼辦?

1、出租方擬將房屋賣給第三人,説好等租賃期滿後就交房,在租賃期滿後因原承租人拒不騰房 導致房東不能按照房屋買賣合同交付房屋給第三人,房東因逾期交房而承擔的違約責任可向原承租人主張損失賠償。

2、原承租人繼續佔有使用房屋期間的租金不得因為租賃期限屆滿而免除,相反應當繼續按照原租金的標準支付, 如果出租人又將房屋租賃給他人的,且新的租金高於原租金的,新租金減去原租金的差額部分是出租人可得利益的損失,應當由原承租人賠償,同時出租人對新承租人承擔的交房不能的違約責任也應當由原承租人賠償。

3、以侵權之訴起訴原承租人,督促其早日返還房屋並承擔損失, 應由原承租人承擔的賠償損失有出租人可得利益的損失,出租人對第三人承擔的違約賠償或侵權賠償,同時租金不能免除,並且還要承擔訴訟費用、執行費用等。

4、如所租房屋有質量瑕疵,不應當以拒不騰房方式維護權利,而是應當另行解決。

租賃期滿後,承租人因種種原因拒不返還房屋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因為所租賃的房屋確有瑕疵並且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收集有關證據並計算正確的損失金額向出租人索賠,律師認為不應採取“一報還一報”的方式解決問題,如果出租人不同意承擔責任的,承租人可以根據合同選擇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解決,而絕不能拒不騰房。

5、因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由侵權人承擔。

如果房屋所有權人在房屋租賃合同終止後,又將房屋出租給第三人或者出售房屋的,因原承租人拒不返還房屋導致的房屋所有權人無法履行其他合同的,因此導致的損失由侵權人,即原承租人承擔。律師舉例説房東將房屋出售給了第三人,約定一個日期交房,因原承租人拒不騰房導致不能按照房屋買賣合同交付房屋,房東對購房人承擔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金應當由原承租人承擔。

6、繼續佔有房屋期間的租金還需支付。

原承租人繼續佔有房屋期間的租金不得因為租賃期限屆滿而免除,相反應當繼續按照原租金的標準支付,如果出租人又將房屋租賃給他人的,如果租金低於原租金的,原承租人承擔原租金 因出租人不能交房對新承租人承擔的違約責任,其中出租人對第三人的違約責任部分是原承租人對出租人的侵權賠償;如果新的租金高於原租金的,原租金-新租金的差額部分是出租人可得利益的損失,應當由侵權人賠償,同時出租人對新承租人承擔的交房不能的違約責任也應當由侵權人賠償。

7、以侵權之訴起訴原承租人,督促其早日返還房屋並承擔損失。

律師認為原承租人承擔的損失有出租人可得利益的損失,出租人對第三人承擔的違約賠償或侵權賠償,同時租金不能免除,並且還要承擔訴訟費用、執行費用等。

8、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鳩佔鵲巢,拒不返還房屋是一種侵權行為。

雙方在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任何一方不願意繼續租賃的,合同因履行期滿而終止,律師認為此時承租人繼續佔有房屋就不是依據合同的規定,而是一種無權佔有行為,對房屋所有權人的所有權是一種侵犯,所以是一種侵權行為。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於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要協商好,什麼時候合同到期,什麼時候交房,這樣就不會引起糾紛,而對於承租人不履行合同的,那麼出租方是有權利走法律途徑的,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權益,對於承租方就該賠償對方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