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漲價拒絕履行合同怎麼辦?
一、因房屋漲價拒絕履行合同怎麼辦?
可以起訴處理,按照法律規定,合同既然雙方都簽章了,且該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公序良俗,則該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護,買方和賣方都需要按照該合同的約定行使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個人認為,對方的主張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房屋漲價、跌價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和風險,是雙方當時訂立合同應當有所遇見的,若對方明確表示不履行,或者超過合同約定時間履行過户手續,有權向對方主張相應的經濟損失,並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
二、拒絕履行合同的法律後果
1.《民法典》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規定了兩個條文。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2.關於履行不能的法律後果,因不能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可分為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導致的履行不能、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導致的履行不能以及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的履行不能三種情況。
(1)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導致的履行不能
當履行不能是由於債務人的原因造成時,其法律後果為:
1)債務人免除履行債務的義務。如果為全部不能,則債務人可全部免除義務;如果為一部不能,則債務人免除不能部分的債務。如果為永久不能,債務人不再負履行義務;如果為一時不能,則除非以後的履行對債權人已無利益,債務人仍不能免除履行義務。
2)在合同之債中,債權人可因債務人的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
3)債務人應負因履行不能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在一部不能時,債權人有權請求履行不能部分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對其他部分,債權人有權要求繼續履行;但若因部分不能使得可能部分的履行對債權人已無意義時,債權人有權拒絕接受該部分的履行,從而要求全部不履行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在全部不能、永久不能時,債權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債務人進行損害賠償。
(2)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導致的履行不能
在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導致履行不能時,其法律後果為:
1)債務人免除履行原債務的義務,且不承擔債務違反的法律責任。這時債務人可永久性地免除債務,即使以後債務能夠履行,也沒有義務再履行債務。在一部不能時,債務人在不能的範圍內免除履行義務;在一時不能時,債務人在履行障礙消滅前不負履行遲延的責任。
2)在雙務合同中,債權人免除對待給付的義務;對待給付已經完成的,可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
3)債務人應及時向債權人告知履行不能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理由,並取得有關的證明。債務人不及時通知使債權人因此受到損失或者使損失擴大的,債務人應負賠償責任。
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房屋漲價的情況下,導致一方不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顯然是構成了違約的情況,如果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的,可以在法定的範圍內進行賠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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