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預售要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一、商品房預售要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以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期房交付的標準是什麼
關於期房的交付,商品房買賣雙方最好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一個雙方認可的交付標準。目前的格式合同中僅規定了四種標準:
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這四種標準都會取得一定的證明文件,但驗收部門不可能對每套房子都進行驗收,只能通過抽查方式進行,難免會有部分房產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這就涉及到該種房屋是否視為交付?
作為開發商,已經取得了政府部門的批准文件,當然認為符合交付條件;但對客户來講,自己的房子存在問題,肯定不算交房;開發商什麼時候符合條件,什麼時候算交房,修繕期間開發商需要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特別是對精裝修的房產,存在問題的概率越大,但是現在的合同文本中卻無法解決。因此,無論對開發商還是客户來講,通過補充協議的方式,約定好本套房產的交付條件及承擔責任的方式都是非常有利的。存在問題的房屋如果視做交付,那麼開發商承擔保修責任,而不需要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存在問題的房屋不視做交付,那麼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的責任,需要向客户支付一定的違約金作為賠償,逾期交房超過一定的天數,則客户可以行使退房權。
要是開發商不具有預售商品房的資質,而違法進行商品房預售的話,那麼這樣的行為很顯然就是違法的。至於商品房預售要符合的條件,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對於預售的期房,日後交房的時候也是必須要符合國家規定的交房標準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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