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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簽約時,需要注意的陷阱條款有哪些

購房簽約時,需要注意的陷阱條款有哪些

   在城市化進程加快的今天,很多人都會選擇在城市買房。由此也會產生很多糾紛,在房屋買賣時出現的糾紛主要有購房合同糾紛、不能按期交房糾紛、違約糾紛。本文就購房時的相關問題作相應分析。

購房簽約時,需要注意的陷阱條款有哪些

第一類,訂購金陷阱。有些購房人在沒有考慮充分的情況下,就聽從售樓員的話交了定金,到後來不想買了,想把定金要回來卻難上加難。如在消費者購買商品房的時候,開發商沒有説明這個房子的情況,在與購房人制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就向購房人提出新要求,而簽訂認購書中明確寫明認購金在簽約不成時不予退還。

第二類,約定房屋貸款辦不下來,不給退還定金。有些房產項目開發商不具備銷售的資格,不能辦理公積金貸款,就在合同中做這樣的約定,使購房人利益受到損失。

第三類是合同違約責任規定含糊,開發商承諾不兑現時,購房人權益受損。如延期交房,按合同規定可以退房的,甚至有擅自改變設計,商用房的游泳池變成了停車場,該建的不建,或者根本不建,嚴重影響了居民的生活,對一些關鍵的問題,開發商與消費者簽定合同時或者不約定,或者在約定中設下陷阱。出現糾紛後千方百計地推卸責任。

第四類是在面積的漲水和縮水違反規定放寬對開發商的限制。根據規定,如果房屋面積絕對值誤差比超過3%的,購房人就有權退房,但實際情況由於一些開發商在合同中做出不利於購房人的約定,購房人很難索賠。由於面積縮水的數額很大,計算的依據透明度也差,同時造成了面積爭議引起的投訴也逐年在遞增。

第五類是合同中關於產權證辦理條款的陷阱,因為開發商不具備銷售的資格,或者以舊城改造的名義,把房屋改頭換面,偷偷地或者是明目張膽地以商品房交易,拿不到政府的一些手續和證件,就以各種藉口拒絕或者拖延辦理產權證。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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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購房 簽約 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