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要注意什麼陷阱
商品房是大額消費品,而一些開發商在合同中預設了一些條款,使購房人掉進陷阱。
(一)訂購金陷阱
有些購房人在沒有考慮充分的情況下,就聽從售樓員的話交了定金,到後來不想買了,想把定金要回來卻難上加難。如在消費者購買商品房的時候,開發商沒有説明這個房子的情況,在與購房人制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就向購房人提出新要求,而簽訂認購書中明確寫明認購金在簽約不成時不予退還。
(二)約定房屋貸款辦不下來,不給退還定金
有些房產項目開發商不具備銷售的資格,不能辦理公積金貸款,就在合同中做這樣的約定,使購房人利益受到損失
(三)合同違約責任規定含糊,開發商承諾不兑現時,購房人權益受損
如延期交房,按合同規定可以退房的,甚至有擅自改變設計,商用房的游泳池變成了停車場,該建的不建,或者根本不建,嚴重影響了居民的生活,對一些關鍵的問題,開發商與消費者簽定合同時或者不約定,或者在約定中設下陷阱。出現糾紛後千方百計地推卸責任。
(四)在面積的漲水和縮水違反規定放寬對開發商的限制
根據規定,如果房屋面積絕對值誤差比超過3%的,購房人就有權退房,但實際情況由於一些開發商在合同中做出不利於購房人的約定,購房人很難索賠。由於面積縮水的數額很大,計算的依據透明度也差,同時造成了面積爭議引起的投訴也逐年在遞增。
(五)合同中關於產權證辦理條款的陷阱
因為開發商不具備銷售的資格,或者以舊城改造的名義,把房屋改頭換面,偷偷地或者是明目張膽地以商品房交易,拿不到政府的一些手續和證件,就以各種藉口拒絕或者拖延辦理產權證。
二、賣方不房屋買賣合同怎麼辦
目前在二手房買賣市場上,因為房源少需求量大,供應量與需求量的大約比例是1:3至1:5,因此處於絕對的賣方市場,基於市場行情,有些售房人不想受到很多束縛,因此不同意簽訂過細的或者對自己有約束的協議內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自願、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雙方當事人可以對一方提出的合同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購買人可以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如果售房人無論如何都不同意簽訂雙方已協商一致的內容或將雙方協商一致的內容細化,或者不同意購房人更改售房人自己擬定的補充協議,那就是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人,遇到這種情況,有些是售房人意氣用事,購房人可以與售房人心平氣和地談,説明利害關係,但也有些售房人所售的房屋本身存在問題,沒有將對購房人不利的信息如實告知購房人,恰恰購房人在細節當中談及此事,並要求將此內容加入合同。
因此售房人不同意購房人的請求,遇到這種情況購房人必須判斷購買此房的風險,決定是否放棄購買該房屋,如果購房人判斷沒有風險,也可以讓步,接受售房人的方案或協商內容。
平常老百姓買房都會花去一大筆積蓄,甚至要償還二十多年的按揭貸款才能如願買到房子。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在買房時,因為心切或者缺乏相關法律知識,而沒有注意到房屋買賣合同和補充條款中的陷阱,使自己遭受重大損失甚至狀告法庭也只能吃啞巴虧。所以,在買房過程中,請律師幫忙處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和補充協議等事項是一個明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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