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解除權的期限是多久?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解除權的期限是多久?
我國《合同法》合同法第九十五條條第一款規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由此可見,解除權應在上述法定期限內行使,否則將會導致該權利的消失。且解除權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間,應自解除權發生之日起算,不存在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形。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主要有以下幾個類型:
1、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房地產開發企業逾期不能正常交付買受人商品房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比較常見的類型,其中原因諸如資金短缺或審批手續欠缺等導致建設工期延長不一枚舉。近年來,導致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正常交付的原因又有了新的表現,司法實踐中發現,因開發建設行為不規範而引發的此類糾紛呈現的比較明顯。
2、故意隱瞞相關資質型。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已經作出了比較完善的規定,而在現實生活中,除了因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核不嚴,出現房地產開發企業雖然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但並不實際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的情形外,還有相當一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置法律法規於不顧,明明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卻哄篇買受人稱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明明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卻大張旗鼓地進行工程建設;明明不具備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基本條件,卻通過採取簽訂名目繁多的認購、定購協議的形式為買受人設立種種陷阱。
3、 權屬證書缺失型。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具備拆遷資質,必須委託具備拆遷資質的拆遷安置公司進行拆遷安置,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拆遷安置公司的報酬有時就是待建的商品房,拆遷安置公司對這部分商品房則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名義對外銷售,簽訂合同,辦理權屬證書同樣要藉助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名義進行,一旦兩家產生利益衝突,買受人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4、廣告宣傳失實型。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人們因相信廣告而上當受騙的事經常發生,各種傳媒也不斷披露或名不副實,或誇大其詞,甚至是瞞天過海的廣告事件內幕,房地產開發企業也因此受到一定的懲處,但其受到懲處的損失與因虛假廣告而產生的收穫相比微乎其微,房地產開發企業感覺不到痛癢,仍我行我素。
5、房屋質量低劣型。質量是一切商品或者服務的靈魂,尤其在商品房買賣關係中體現的更加明顯。眾所周知,由於商品房價值較高,是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買受人往往傾其所有甚至舉債購買,因此,購買商品房的意義以百年大計來論絕不為過。但是,少數房地產開發企業全然不顧買受人的利益,將開發成本降至不能保證質量的地步,鋌而走險,野蠻施工,以次充好,坑害老百姓的利益。
綜合上面所説的,買賣合同也是有解除權期限的,而且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就必須要實行這個權利,但前提也是必須要有解除合同的權利才可以這麼做,所以,合同的解除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一定按照法定的條款來,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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