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的條件是什麼?
一、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的條件是什麼?
1、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
購房者在驗收房屋的時候發現房屋主體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可以拒收房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從而導致房屋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房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有關機構核驗後屬不合格的,購房者有權申請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並可申請出賣方賠償損失。
2、房屋面積誤差超過合同約定
一般在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會約定存在房屋面積誤差如何處理,按照《解釋》中第十四條的內容,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如果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中所註明的房屋面積與實際相比縮水超過了3%,且雙方沒有對此問題約定好解決方法,購房者可申請退房並解除合同,出賣方則應無條件返還其已付房款及利息。
3、逾期交房
現在大多數的新房都是以期房的形式出售的,期房的房屋交付時間存在很多不確定的因素。按照《解釋》第十五條,如果出賣方延期交房,購房者已經明確通知催促後三個月仍未交房的,購房者可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方返還其已付房款及利息。
4、無法辦理產權證書
大家在購買房屋的時候都會比較關注該房屋是否能夠辦理產權證書,無法正常按時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情況,在購房過程中時有發生,如非購房者自身原因導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的,也非出賣方原因的話,雙方可自行解除合同,出賣方需返還購房者已付房款。
5、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指在商品房預售之後,開發商變更規劃設計,影響房屋結構、户型、空間尺寸、朝向、整體環境等。開發商應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開發商不得擅自變更。
如經規劃部門批准、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開發商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開發商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要注意什麼?
1、仔細閲讀合同條款
簽訂合同時要仔細閲讀合同條款,注意各個細節,如果有不清楚的條款,可以要求中介機構或者賣方予以解釋。假如你覺得有必要修改或補充的,可以與對方協商處理,這樣在發生糾紛時才可以將合同作為依據,主張自己的權利。
2、儘量利用合同附件
一些賣家承諾贈送的設施等僅限於口頭承諾是沒有法律保障的,這時你不能因為要面子或者怕麻煩而把這些約定一筆帶過,這樣的話,如果產生糾紛就無法保障自己的權益。所以,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一定要儘量利用合同的附件,將這些問題約定清楚。
新建商品房在交易時需要簽訂買賣合同,並對有關情況進行説明,如果存在上述情況的,那麼是可以直接解除合同的,具體情況下如果一方對另一方造成了侵權行為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並要求侵權方賠償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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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違約可否判決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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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居間服務合同糾紛怎麼去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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