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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一、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合同法》第九十五條條第一款規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解除權應在上述法定期限內行使,否則將會導致該權利的消失。且解除權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間,應自解除權發生之日起算,不存在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形。

二、解除合同的種類

(一)約定解除

1、合同約定了合同解除條款。如合同約定,違約方以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

2、在合同簽訂後,經雙方協商解除合同。

(二)法定單方解除權,即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幾種情況: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所謂“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雙方的協議,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

對於解除房屋合同的相關期限的認定上,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相關情況來進行處理。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對解除合同的相關條件來進行確定,在一方存在違約或者違法的情況下,另一方有權解除買賣合同的條款,但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