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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催告期限是多久?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催告期限是多久?

一、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催告期限是多久?

根據《合同法》第96條的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應通知對方,該“通知”包括聲明、要求、請求或其他任何意圖的表達,通知在送達對方當事人時即生效,如對方當事人有異議的,提出請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

根據《合同法》第95條的規定,解除權的行使是有期間限制的。《司法解釋》第15條第2款是對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定,該款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即,如果對方當事人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的一年內進行催告,仍應再延長三個月,解除權人未行使解除權的,解除權消滅。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時,這一點在實踐中應準確把握。

二、如何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要從實體上特別規定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事由,對其解除程序則應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對方,商品房買賣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可見,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一方應該履行通知的程序。沒有通知的,法院應該行使釋明權,要求主張解除的一方及時向對方通知解除。問題是,通知已經送達,但對方一旦提出異議之訴,主張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對於合同解除的效力便處於不確定狀態,須由法院裁判。

作為法院,在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訴訟實踐中,應該圍繞上述法律規定所列舉的情形來審查主張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從而確認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如果在購房後雙方是需要簽訂購房合同的,在合同中開發商也是需要按照規定期限進行交房,同時購房者也是需要及時的交齊購房款項,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沒有履行規定義務後另一方是可以申請與對方解除買賣合同的,但是要注意的是在實行此項權利時必須要保留好催告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