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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賣的產權屬於誰

一房二賣的產權屬於誰

一房二賣,是我國現階段房地產交易市場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對於購房者而言,一房二賣嚴重影響房屋產權順利過户。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一房二賣的產權屬於誰呢?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一房二賣的產權屬於誰

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在不動產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誰辦理了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誰就依法取得了不動產的所有權。若出賣人在分別與第一、第二買受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若對第一買受人完成了不動產登記,則第一買受人因登記之完成而取得了不動產的所有權,並使出賣人對第二買受人陷入了履行不能,第二買受人可依法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

若出賣人對第二買受人完成了不動產登記,則第二買受人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由於物權有優於債權的效力,如果不動產由第一買受人佔有、使用,第二買受人則可以依法請求第一買受人返還不動產,則第一買受人因此造成的損失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和賠償責任。如果兩人均未完成不動產移轉登記,則兩人都未取得訴爭房屋的所有權,而只是均取得了要求出賣人將訴爭房屋的所有權移轉於自己的請求權。

實踐中,法官要根據佔有情況,實際使用情況,居住時間情況來進行判斷,綜合考慮。

二、一房二賣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一)對於有效合同的當事人。

任何一個買受人都有權要求房地產開發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而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出發,房地產開發商應對第一買受人履行交付義務,而對其他買受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具體而言,根據《司法解釋》第八、九條規定,未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要求房地產開發商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要求房地產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二)對於可撤銷合同的當事人。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具有撤銷權的買受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一房二賣情況之日起一年內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合同,並根據《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要求房地產開發商承擔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及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三)對於無效合同的當事人。

無效合同的善意買受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合同無效,並根據《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要求房地產開發商承擔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及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二手房買賣之間的麻煩事情太多了,有很多都是一般購房者意想不到的,購房者往往到過户時才發現房子根本沒法交易。因此,購房者在房屋交易前要“三思而後行”。實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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