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人和共有人有什麼區別?
一、房屋產權人和共有人有什麼區別?
房屋產權人和共有人的區別主要在於:
1、房屋所有權人是指房屋權利的所有人,對房屋享有出讓、贈與等處置的權利。
2、而房屋共有,指的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擁有該房屋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房屋共有人包括持證人和共有人。持證人是指房屋的所有權證由誰來持有。無論房屋是單獨所有還是共有都只有一個產權證,所以要有 個持證人。共有房屋的每一個所有權人都可以叫做共有人,但持證人只有一個。如果房屋存在共有人,那麼處置該房屋需要所有的共有人同時到場簽字。
3、共有房屋一般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種類。“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共有的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房屋共有權保障共有人的權利。
4、夫妻間對於房屋所有權的共同共有,除有特殊約定外,二者是對該房屋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夫妻之間對於該房屋的收益、處置權利都是相同的,沒有任何區別。
二、房屋所有權人和共有權人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八章 共 有
第二百九十七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二百九十九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三百條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百零一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條 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三百零四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第三百零五條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三百零六條 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的,應當將轉讓條件及時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共有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三百零七條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係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第三百零八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第三百一十條 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綜上所述,我國的所有房屋類型中都可能存在單獨的產權人或者多個人共同出資購買後對房屋有共同處分權利的共有人,實際上產權人與共有人在對房屋的各種權益上沒有本質的區別,只是產權人可能只需要自己的主觀意思就可以決定對房屋的處理,而共有人必須其他共有人的認可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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