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受人和共有人的區別有哪些
一、房屋買受人和共有人的區別有哪些?
購房合同中買受人和共有人是沒有區別的,因為二者之間的法律權利是一樣的,雙方都屬於共有人,如果今後房產需要轉讓的話,雙方都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共有人具有以下權利義務:
(1)房產共有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共同義務共同共有房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換而言之,在共同共有關係存在期間,部分共有人無權擅自處分共有房產。
(2)共有房產的分割共同共有關係終止,包括共有人死亡、婚姻關係終止、共有等幾種情況。對於共同共有房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分割;無協議的應對共同共有房產進行等分。鑑於房產是特定物,受不可任意分割的限制,故多采用折價進行分割。無論是協議分割還是折價分割,原則上都應考慮共有人對共有房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的生活、生產等。
(3)房屋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在共同共有房產分割完畢後,一部分房產所有人需要出賣其所有房產的,如果該部分房產作為未分割前共同房產的一個整體或配套使用,那麼,另一部分房產所有人享有優先的購買權。
二、哪些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即使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婚後購買房產寫在雙方名下的,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婚後購買房屋,登記在一個人名下,但是夫妻雙方有夫妻財產約定,約定為共有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三、共有人之間對房產分割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 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綜上所述,房屋買受人跟共有人只是叫法不一樣,實際上在法律層面上沒有什麼區別,可以説共有人也是房子的買受人,因為是共同購買的。房產是否有共有人,這要根據買房的時間、方式等各方面的因素分析,完全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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