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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人和債權人有什麼區別?

一、擔保物權人和債權人有什麼區別

擔保物權人和債權人有什麼區別?

擔保物權,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債權人,“債務人”的對稱。債的主體之一。在債的關係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

物權優於債權。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其擔保物權從而獲得債務的清償。

根據民法原理,物權優於債權。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其擔保物權從而獲得債務的清償。比如有抵押物在手,物的所有人破產了,可以行使抵押權,變賣抵押物清償債務,無需通過和解或者破產分配行使自己的債權。

還要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則可以通過和解協議草案和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滿足自己的債權,因此可以行使表決權.反之,則無權表決。

2、如果行使了優先受償的權利後,債權還沒得到完全的滿足,比如欠100萬,拍賣了抵押物後,還剩餘20萬元沒有得到清償,剩餘的部分還是一般的債權,不屬於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因此也可以就剩餘的部分,通過和解協議草案和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滿足自己的債權。因此也有表決權。

二、擔保物權的特徵

第一,擔保物權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擔保物權的設立,是為了保證主債債務的履行,使得債權人對於擔保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所以,它是對主債權效力的加強和補充。

第二,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為不動產、動產,質權、留置權則為動產),否則就無從由其價值中優先受清償。這裏的特定,應解釋為在擔保物權的實行之時是特定的,所以,於將來實行之時為特定的標的物上設定擔保物權仍然有效,如以流動倉庫中的貨物為質權標的。

第三,擔保物權以支配擔保物的價值為內容,屬於物權的一種,與一般物權具有同一性質。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權以對標的物實體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為目的,而擔保物權則以標的物的價值確保債權的清償為目的,以就標的物取得一定的價值為內容。

第四,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