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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工程價款的數額是非常巨大的,在工程價款結算的時候,一定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和計算方式仔細結算,若有差錯,最好的數額就會相差很大,一方就會不服最後的結果,還可能因此對薄公堂。在實踐中,建築工程合同款應當在簽訂施工合同的時候就確定好,如果工程竣工後雙方就工程款產生了糾紛的,可以私下協商調解,如果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訴諸法院讓法院裁決。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因此,要求發包人對實際施工人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有違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但其並非獨創性的、孤立的規則,而是合同法領域的代位權制度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領域的具體應用。因此在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上,必然要受到代位權制度中舉證責任分配的影響。

所謂代位權, 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損害其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的權利。代位權的成立要件有三: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屆清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