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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發包人承擔侵權責任嗎?

一、工程發包人承擔侵權責任嗎?

工程發包人承擔侵權責任嗎?

發包人不承擔侵權責任的,發包人也可能會成為被告,實際施工人可以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二、建築工程有哪些發包方式?

1、工程總包的方式

發包人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單位,或發包給由多個施工單位組成的施工聯合體,作為施工的總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必須具備施工總承包的資質。總承包單位在承包工程後,主要依靠自己的施工力量完成施工任務。其可以視工程的需要,並經過發包人同意後,再委託其他施工單位作為分包單位配合施工。

2、工程總承包管理方式

發包人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單位,或多個施工單位組成的施工聯合體,或施工合作體,作為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在該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的管理下,發包人另向其他施工單位發包。一般情況下,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不參與具體工程的施工,具體的工程項目需要再進行分包的發包工作,把具體的施工任務發包給分包商來完成。

3、平行發包方式

發包人根據建設工程的特點等因素,將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分解,將施工任務分別發包給不同的施工單位,各個施工單位分別與發包方簽訂施工承包合同

綜合上面所説的,工程的發包人就是對自己建築項目實施發放的人,對於此人只要與承包方簽訂了建設工程合同,那麼一切責任就會由承包方來進行承擔,而與發包人是沒有任何的關係,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協商清楚,避免之後引起各種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