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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法律援助檢察機關應該怎麼做?

一、指定法律援助檢察機關應該怎麼做?

指定法律援助檢察機關應該怎麼做?

刑事訴訟法修改前,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辯護。現在,在審查階段,檢察院即可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資格審查,若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檢察院將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援助,減少了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近親屬申請援助的不便與周折。同時,檢察院直接將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申請函送至司法局,司法局將不再進行條件審查,簡化了步驟,為犯罪嫌疑人權益保護爭取了寶貴時間。

二、法律援助的對象是誰?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三、如何申請法律援助?

1、申請人可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市各區縣法律援助機構直接申請援助,詳細地址和電話請參看組織機構,也可以通過網上填報法律援助申請表申請援助。

2、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户籍證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證明;

(3)申請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申請人所在單位勞資、人事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證明;

(4)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證明及證據材料;

(5)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申請援助事項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

(1)對符合條件者,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指派承辦法律援助事務的法律服務機構,並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機構與受援人應簽訂法律援助協議;

(2)對不符合條件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4、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

由此可見,之前都是法院在審理階段為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指派法律援助機關提供律師服務,而如今,指定法律援助檢察機關也可以做了。檢察機關可以在審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的資格進行核查,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檢察機關直接委託法律援助機關提供幫助。這樣,簡化了申請法律援助的步驟,為當事人節約了寶貴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