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委託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會主動提供法律援助嗎
嫌疑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不會主動提供法律援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十二條 對下列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一)盲、聾、啞人;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四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經委託辯護人;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
(五)有必要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其他情形。
二、嫌疑人申請法律援助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有代理權的證明;
(二)經濟困難證明;
(三)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三、除了刑事案件還有哪些案件屬於法律援助的範圍?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事實上,法律援助機構從來不會主動給任何人提供法律援助,對於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來講,如果經濟困難請不起律師,本人可以主動申請法律援助,或者符合以上法定條件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給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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