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離婚代理詞應該怎麼寫
離婚是指兩個經過民政部門合法登記的人,在生活一段時間後,發現彼此不能在一起繼續生活。解除合法的婚姻關係的一種方法,有時可能需要法律的援助解決這類事件。那法律援助離婚代理詞應該怎麼寫呢,下面小編就為你詳細解答這類問題。
離婚訴訟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員:
×××××律師事務所接受王XX的委託,指派我作為原告××××訴被告XXX離婚糾紛一案的代理人,參加了今天的庭審活動。通過剛才的法庭調查,代理人現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我國現行法律,闡述如下代理意見,懇請審判庭能夠予以採納。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現已破裂,人民法院應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
1.原告王XXX某與被告XXX無婚姻基礎,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原被告雙方雖領取有結婚證,但由於家庭背景的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也不同,雙方在性格、經濟的、文化的以及各自的性格、愛好、興趣、生活習慣、志向等方面也存在的巨大差異,雙方之間始終存在着矛盾。隨着原被告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推移,夫妻間的矛盾就越來越激烈,終於導致原告XX在結婚後的—— 2003年10月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
後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於2004年4月向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的規定,針對原被告這類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雙方解除婚姻關係。
2.原告XX與被告XXX因夫妻感情不和,現已分居兩年有餘。
原告王XX為擺脱不幸婚姻的巨大重負,於2003年10月底帶着孩子離開了被告,在原告自已開的專賣店裏,白天經營,晚上和孩子打地鋪。時至今日,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時間已超過了兩年。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因雙方無法共同生活、感情不和而兩地分居滿兩年的情況,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夫妻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判決准予雙方離婚。
3、被告XXX多次實施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劑。
原被告之間無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原因之一是被告XXX多次實施家庭暴力。原告和被告因一些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時,被告就仗着自己人高力氣大,動手毆打原告。被告可能還認為是自己手下留情,但這對原告心靈的創傷很大,原告也萌發了要和被告離婚的念頭。在2005年9月,原告曾被打得鼻青臉腫。這次以後,被告不思悔改,還曾多次毆打原告,也使原告離婚的決心越來越堅決。其中有幾次被告施暴後,原告都報了警,由於時間和一些其它的因素,這些報警記錄沒有能夠調出來。被告由於性格暴燥,經常因一點家庭瑣事摔家裏東西,砸窗户玻璃,每次被告砸、摔完後,原告都跑遍了XX市才找到了和被告摔、砸碎的完全一樣的物品擺設。因為原告怕自已年邁的父母發現自己家中的物品總在更換,擔心自己的女兒又被被告實施家庭暴力。所以,原告每次經歷過被告的打、砸、摔之後,都是一個人跑到沒有其他人的角落暗自傷心。每次見到親戚朋友,原告都小心意意的把自已那顆受傷的心包裹的嚴嚴實實,裝出一幅家庭和睦的假象,原告心理上精神上也承受着巨大的壓抑和打擊。由於原告的這種家醜不外揚的性格,越發的促使被告施暴。造成了惡性循環。原告善良的性格並沒有使被告懸崖勒馬,反而更加變本加厲。被告不止一次的揚言要殺了原告的父母、兄弟姐妹。原告很是懼怕,這次原告也是擔心、害怕的,但是最終離婚的決心戰勝了一切恐懼,鼓起勇氣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2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提請法院判決准予原被告離婚。
4.被告從未盡過為人夫、為人父的義務也是造成離婚的又一主要原因。
原告和被告結婚八年,女兒今年也已經七歲了。女兒在自出生至今天這幾千個日日夜夜裏一直都是由原告撫養、照顧的。原告為照顧好女兒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同時與女兒之間產生的深厚的母女感情。反觀被告卻從未真正關心過、照顧過自己的女兒。被告的收入自結婚後就從未貼補過家用,全用作自已的開銷上,穿帶名牌服飾,喝名酒,吸名煙,對自己可謂一擲千金。被告不僅從來沒有過問過女兒的學習情況,也沒有給過孩子一分錢的零用錢,還常常揚言是原告母女脱累了被告,如果沒有原告母女被告的生活會變得更加瀟灑、更加自由。被告的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已經構成了遺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2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提請法院判決准予原被告離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合理的撫養費。
首先,女兒在自出生至今天這幾千個日日夜夜裏一直都是由原告撫養、照顧的。原告為照顧好女兒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同時與女兒之間產生的深厚的母女感情。而被告從未關心過、照顧過孩子。
其次,這麼多年以來,一直都是原告一人在撫養孩子,被告從未給過生活費,原告開的服裝店,雖説利潤不大,但足夠自已和孩子的花銷,有比較穩定的收入,具備撫養小孩的能力;而被告一直以來無論是精神上還是物質上均沒有給予原告及孩子實質性的幫助。正是由於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對孩子從未盡過自已的義務,孩子在感情上對被告很是生分,對原告確實十分的親密。
再次,被告結婚後,經常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自己的女兒也親眼目睹了母親被打傷的慘狀。在日常生活中,被告自己的生活過的非常奢侈,卻沒有給過自己的女兒百般呵護。被告的種種劣跡不僅給原告的心理帶來了巨大的傷害,還嚴重地傷害了女兒那顆幼小的心靈,嚴重地破壞了作為父親應有的偉大的形象。被告這樣的父親,難道會照顧好自己的女兒嗎?
綜上所述,由於婚前缺乏足夠的瞭解,婚後兩人生活態度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差異,加上被告目無法紀、漠視人權,經常使用家庭暴力,最終導致原告和被告的婚姻關係名存實亡。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請人民法院判決准予原被告雙方離婚,並判決女兒由原告撫養。
主要還是根據當事人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認真的書寫。將不能在一起繼續生活的具體原因和雙方感情無法修復的原因書寫清楚,這樣有利於案件的審理和判決工作。最後再將婚後子女的撫養問題進行註明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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