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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辯護委託書應該怎麼寫?

一、法律援助辯護委託書應該怎麼寫?

法律援助辯護委託書應該怎麼寫?

法律援助辯護委託書應該書寫授權委託的具體事項包括委託的範圍等等。

授權委託書

委託人 因 一案向 法律援助處申請法律援助,已獲批准。現委託該法律援助處指派 ,為委託人 案擔任代理人(或辯護人)。本委託書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起至本案本審終結止。

委託權限如下:

1、一般代理。

2、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或反訴。

3、簽收各種法律文書。

委託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託書一式四份,由委託人、法律援助處、承辦人員各持一份,交審理機關一份。

二、法律援助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如果當事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而沒有委託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獲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使得一些弱勢羣體一樣可以獲得法律幫助,保障自己的權益。在法律援助被批准之後,當事人可以向法院出具一份法律援助委託書,將委託事項在委託書中進行説明。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法律援助在我們國家是一項幫助經濟困難的犯罪嫌疑人的制度。如果家庭確實比較困難,請不起律師的話,可以向法院來申請援助,這個時候相關的法院機關就會派專業的人士進行救助。畢竟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也擁有獲得辯護的權利,這是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