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以檢察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有關檢察法律文書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以檢察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有關檢察法律文書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以檢察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有關檢察法律文書的若干規定》已於2014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以公佈,自即日起施行。
為了方便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請監督和申訴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等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文 號:高檢發釋字[2015]1號
頒佈時間:2015-02-13
實施時間:2015-02-1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第一條 法律規定可以郵寄送達的檢察法律文書,人民檢察院可以交由郵政企業以檢察專遞方式郵寄送達,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受送達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間內到人民檢察院接受送達的;
(二)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規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約定有特別送達方式的。
第二條 以檢察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有關檢察法律文書的,該送達與人民檢察院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 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提出申訴或者提交答辯意見時,應當向人民檢察院提供或者確認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及聯繫方式,並填寫當事人聯繫方式確認書。
第四條 當事人聯繫方式確認書的內容應當包括送達地址的郵政編碼、詳細地址以及受送達人的聯繫電話等內容。
對當事人聯繫方式確認書記載的內容,人民檢察院和郵政企業應當為其保密。
當事人變更送達地址的,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告知人民檢察院。
第五條 經人民檢察院告知,當事人仍拒絕提供自己送達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其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地為其送達地址。
第六條 郵政企業按照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送達的,應當在規定的日期內將回執退回人民檢察院。
郵政企業按照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在五個工作日內投送三次未能送達,通過電話或者其他聯繫方式無法通知到受送達人的,應當將郵件退回人民檢察院,並説明退回的理由。
第七條 郵寄送達檢察法律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由其本人簽收,本人不在其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的,郵政企業可以將郵件交給與他同住的成年家屬代收,但同住的成年家屬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當事人的除外;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工作人員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檢察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第八條 受送達人或者其代收人應當在郵件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捺印。
受送達人或者其代收人在簽收時,應當出示其有效身份證件並在回執上填寫該證件的號碼,代收人還應填寫其與受送達人的關係;受送達人或者其代收人拒絕簽收的,由郵政企業的投遞員記明情況,並將郵件退回人民檢察院。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送達:
(一)受送達人在郵件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達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簽收的;
(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的;
(四)受送達人的訴訟代理人簽收的;
(五)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簽收的;
(六)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的。
第十條 簽收人是受送達人本人或者是受送達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簽收人應當當場核對郵件內容。簽收人發現郵件內容與回執上的文書名稱不一致的,應當當場向郵政企業的投遞員提出,由投遞員在回執上記明情況,並將郵件退回人民檢察院。
簽收人是受送達人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或者是與受送達人同住的成年家屬,受送達人發現郵件內容與回執上的文書名稱不一致的,應當在三日內將該郵件退回人民檢察院,並以書面方式説明退回的理由。
第十一條 郵寄送達檢察法律文書的費用,從各級人民檢察院辦案經費中支出。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檢察專遞是指郵政企業針對送達檢察法律文書所採取的特快專遞郵寄形式。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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