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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在社會中,一般處在極其底層的人才會申請法律援助,而法律援助為這些人提供了援助律師,最大程度的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參與法律援助的律師一般都是無償的,但是並不意味着他們沒有責任,那麼參與法律援助的法律責任是什麼呢?

法律援助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1、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1)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

(2)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3)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

(4)侵佔、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財物,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門予以沒收;侵佔、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

(1)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2)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有前款第(2)項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財物,可以並處所收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援助的對象和條件

根據有關規定,我國法律援助的對象是我國公民和符合一定條件的外國公民,即經濟困難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法律援助的條件可分為一般條件和特殊條件。

(一)一般條件。確因經濟困難(以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為準),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並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幫助的我國公民,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二)特殊條件。主要指刑事案件被控一方獲得法律援助應具備的特殊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1)肓、聾、啞和未成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可能被處判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

(2)其他殘疾人、老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能力聘請辯護律師的;

(3)刑事案件中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院指定律師辯護的。

由以上規定可以知道,作為一個律師參加法律援助時,雖然不能獲得報酬,但是卻要承擔法律援助的法律責任,這也是為了避免出現某些法援律師對當事人不負責任的現象,似的法援制度的實施與預想的結果適得其反,當事人認為法援律師不負責任的,可以據此申請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