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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律師收費標準是多少,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有時司法機關在開庭前會受到希望得到法律援助的申請。由於大多數人不瞭解相關法律知識,故而不知道哪些主體可以得到法律援助,也不知道法律援助律師收費標準是如何規定的。法律援助律師在收費後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呢?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法律援助律師收費標準是多少,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一、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收費標準是多少?

法律援助是不收費的。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律師是一個律師職位,最大的特點是無償性。不管是廣義的援助律師,還是狹義的援助律師,只要是從事了法律援助服務,都不能收取律師費用。

二、法律責任

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一)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三)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

(四)侵佔、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財物,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門予以沒收;侵佔、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有前款第(二)項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財物,可以並處所收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按照律師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根據我國現行法的規定,得到法律援助的訴訟當事人,只不用支付律師費的,自然也就不存在法律援助律師收費標準的規定問題。若法律援助律師在受理案件後,以其他名目收取費用的,經相關人士舉報,司法機關核實後,該援助律師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這對該律師的聲譽是由很多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