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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裏的車位,開放商可以隨意買賣嗎?

小區車位、車庫、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都屬於業主共有。那麼,建築區劃內歸開發商所有的車位、車庫,開發商可以隨意買賣、出租嗎?

小區裏的車位,開放商可以隨意買賣嗎?



俞雯律師為您解讀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這一條款明確了業主的優先權,小區車位、車庫在按照交易分配時,小區業主具有優先受讓的權利。不僅包括業主的優先購買權,還包括業主的優先承租權。也就是説,車位、車庫先要滿足業主的需求,然後再滿足非業主的需求,具有順序性。當小區業主放棄這種順序利益或者優先受讓權利時,開發商可以賣給非業主,當小區部分業主放棄這種順序利益或者優先受讓權利時,開發商可以賣給其他業主。
  
武漢一小區業主花費6000多萬一次性購買了小區556個停車位,而且只對外出售不出租,這種行為引起了其他業主的質疑和不滿。當地房管部門表示,開發商出售車位是自主行為,法律沒有禁止業主一次性購買多個車位,物業也表示交易是合法合規的,該業主作為物權人,在購買車位後,可以自行決定出租或出售。在這個案例中,該小區開發商一次性向同一業主銷售556個車位的前提是其他業主表示車位價格太貴,拒絕購買,因而即使其他業主表示質疑與不滿,交易也是合法有效的。假如該小區開發商在打包出售車位前,並未以同樣的價格和條件向其他業主公示,並未確認其他業主是否有異議,那麼打包出售行為即侵犯了其他業主的權益。
  
從以上的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建築區劃內歸開發商所有的車位,也不可以任意出售,如果開發商要賣這個車位,必須首先賣給業主;如果開發商要出租這個車位,那麼也必須先租給業主,如果業主不買也不承租,那麼對於剩餘車位,開發商可以對外進行出租。



涉及法條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