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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可以隨意解除合同嗎

單位可以隨意解除合同嗎

有的用人單位在對待勞動者方面是很隨意的,不僅出現了剋扣工資、拖欠工資的情況,甚至還有隨意解除與員工勞動合同的情況。那麼從法律角度分析,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解除合同嗎?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做詳細介紹。

一、單位可以隨意解除合同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幾方面的要求,否則即為違法解除:

第一,用人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該員工違紀或違反企業規章制度。

第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要有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三,用人單位如果是以員工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那麼這裏的規章制度必須是合法的,這裏的合法不僅包括內容合法,還包括制定程序上的合法。

第四,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還需要符合法定程序。

如果公司不符合以上單方解除合同條件,那麼就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司因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船員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僅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實際上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也就是説,如果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也規定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就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享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是不是説勞動者在違法或違約解除的情況下,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事實上,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那麼勞動者就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而且如果給單位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那麼還要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

故提醒勞動者要注意的是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儘量使之符合法律規定,儘量爭取法律上的優勢,避免導致承擔較大的違約責任。

用人單位要想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則必須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進行,否則的話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因此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除合同的。而要是在這方面遇到了什麼糾紛的話,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來幫助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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