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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後強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如何定罪?

酒後亂性,生活中往往有人會以此為由解釋自己強行與其他人發生性關係,但其實這不是推脱自己責任的好理由,因為如果符合法定條件,醉酒後強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一般都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當然也有例外。

醉酒後強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如何定罪?

首先,依據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就從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醉酒犯罪應負完全刑事責任,所以強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需要擔責。

其次,醉酒後強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如果是在違背女方意願的前提下,男方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即使雙方是男女朋友,有違背女方意志的都會被認定為刑法上的強姦罪。

但是,也存在不構成強姦罪的下列情形:

1、雖然男方是醉酒後才與他人發生關係的,但只要女方也是自願的,並沒有感到意志被強迫,也是不會構成強姦罪的,而是普通的男女交往行為。

2、男方是病理性醉酒後才與他人發生關係的。所謂病理性醉酒是為刑法所明確規定的基於行為人飲酒引起精神病發作,對自己的行為無辨認和控制能力的一種狀態,從表面上看是一種醉酒狀態,實質上已經超出了刑法所規定的醉酒的範圍,屬精神病範疇,此時男方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因此其行為即使構成了強姦罪也不用承擔刑事責任。而普通性醉酒只是一種酒精,犯罪是需要負責任的,所以二者應該嚴格區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男方明知自己嚴重醉酒後會出現病理性醉酒狀態,還故意將自己灌醉,通過醉酒故意使自己完全心神喪失,進而作出強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這樣的行為稱之為刑法上的“原因自由行為”,此時醉酒後強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仍定可構成強姦罪。由此可見,在我國刑法中,生理性醉酒並非免除刑事責任的事由。

因此,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醉酒後強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有時候也是可以不用負刑事責任的。但是如果與他人在酒後自願發生了性關係,醒後被咬住説自己是強姦行為,則男方可以積極收集證據證明是自願的即可,如果收集證據卻有困難,可以向專業的刑法律師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