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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既遂的處罰規定

法律1.81W
刑法對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既遂的處罰規定
刑法對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既遂的處罰規定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