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不發年終獎屬合法行為嗎
一、辭職不發年終獎屬合法行為嗎
半年獎、全年獎都屬於工資組成部分之一。因此,單位關於“辭職不發年終獎”的做法是違法的,勞動者有權按照法定程序提出辭職,並要求公司如期、全額支付其獎金。
法條鏈接:
1、《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該規定第7條規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一)生產獎;(二)節約獎;(三)勞動競賽獎;(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五)其他獎金。”
2、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第2條規定:“……(一)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由此可見,半年獎、全年獎都是獎金的一種,它是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
3、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勞動法中“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所以,“獎金”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
二、辭職公司不發年終獎如何維權
要注意的是: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注意年終獎條款的設置,如有異議,應與用人單位及時溝通,避免日後產生爭議。若還是遭遇公司不發年終勞動者需這樣維權:
1、一旦發生爭議,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申請。
2、若發生爭議,勞動者應當注意留存相關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及用人單位有關年終獎發放的規章制度、員工手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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