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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在爭議證據清單順序

法律2.84W
勞動在爭議證據清單順序
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清單説明

1、文書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説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2、文書使用範圍及解決的問題


本文書用於當事人列明提交證據材料情況的格式文書。


3、文書填寫要求及注意事項


(1)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


(2)當事人應當概括其提供的證據名稱及證據的內容,並與其實際提供的證據相符,頁數相對應。


(3)提交人處由提交證據材料的當事人簽名,並註明提交的時間。


(4)當事人應按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證據清單及證據材料副本。


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合同爭議進行仲裁的過程中,當事人所提供的提供的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清單是確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勞動權利義務和勞動爭議事實的主要依據,當事人在列舉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清單時,需要對證據逐條列舉,並要附帶證據依據,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律師365萊蕪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