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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單位不得後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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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單位不得後補證據
勞動爭議證據如何收集
證據無論是對於仲裁還是訴訟都是非常重要的,那勞動爭議證據如何收集呢? (一)勞動爭議案件一般舉證內容: 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2、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起訴方裁決書的送達日期。 3、勞動關係的證明: 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僱傭關係的證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關證明或當事人其他協議。 (二)因涉及企業開除、除名、辭職、退工而引起的勞動爭議的舉證內容: 1、涉及培訓費的,用工單位必須提供支付培訓費的具體依據及必須服務期限等。 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通知。 2、按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處罰的,應提供相應的規章制度。 3、職工違章違紀的有關證據材料。 4、職工的工資、獎金收入情況。 6、涉及住房補貼費的,分房單位須提供分房日期及住房補貼費的具體數額及必須服務期限等。 (三)追索勞動報酬的舉證內容: 提供勞動起止日期、所欠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等有關證據。 (四)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引起的勞動爭議的舉證內容: 1、企業交納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的有關證據。 2、職工的工資獎金情況。 3、職工傷勢鑑定及醫療費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