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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需要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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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需要的證據材料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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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證據材料清單都有什麼 ?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是確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勞動權利義務和勞動爭議事實的主要依據。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2、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但下列情形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1.因用人單位做出開除、除名、解除勞動合同; 2.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工作年限等決定; 3.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報酬、拒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提供勞動條件,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分配當事人各自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4、證據包括與勞動爭議直接或間接相關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等等,證據應當合法取得,並能客觀證明相關的事實。
5、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但有證據表明原件或原物由另一方當事人保存,或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原件、原物應由另一方當事人保存的,可以提供複印件或複製件。
6、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附有有資質的翻譯公司中文譯本。
7、當事人提交證據應當一式二份,並對證據材料逐一編號,列明證據清單。
8、當事人應及時提交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證據材料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9、仲裁委根據案情的需要認為有必要補充證據的,雙方當事人應積極配合。
10、對證據較多、複雜疑難案件,或經當事人同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
11、交換證據的時間、形式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可,也可以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