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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訴訟銜接順序是什麼?

如今越來越多的人在工作中發生勞動爭議,卻不知從何下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其實勞動爭議的維權並沒有想象中簡單,都得按照正規的法律程序走。那麼勞動爭議仲裁訴訟銜接順序是什麼?區別有哪些?下文是關於勞動爭議仲裁訴訟的詳細介紹,請您繼續閲讀了解。

勞動爭議仲裁訴訟銜接順序是什麼?

一、勞動爭議仲裁訴訟銜接順序

1、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的順序是,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此限。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爭議仲裁訴訟的區別

1、處理方式上的差別。

勞動仲裁的處理方式為:傾力調解,儘量協商一致。

②法院的處理方式為:儘管原則上也期望調解成功,但法官案件甚多,不會有太多時間拘泥於調解,出判決必須及時。

2、審案水平上的差別。

①勞動仲裁員的審案水平為:雖經過專門訓練和考核,但法律水準上一般略遜於法官,其審案有時過於關注細枝末節,未必是案情的真正焦點。

②法官的審案水平為:經過嚴格考試、訓練,深諳法律,審案時直接針對焦點問題,斷案麻利。當然,不同人的差別是巨大的,不能一概而論。

3、舉證的嚴格程度的要求不同。

①勞動仲裁舉證的要求是:一般接受當庭舉證、甚至庭後補交證據。

②法院舉證的要求是: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進行,否則,除非是新證據(符合法律上“新證據”的要求),不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事實認定上的側重點不同。

①勞動仲裁事實認定的側重點在於:以儘量調查真相,貼近客觀事實為基礎。所以舉證即使過期,只要是事實,均會接受。

②法院事實認定的側重點在於:效率與公正的結合,注重證據,以證據反映的“法律事實”為基礎。

三、勞動爭議仲裁訴訟的其他情形

1、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因當事人一方起訴而不發生法律效力,但是也存在仲裁裁決在當事人起訴後經由特定的程序事項而恢復效力的例外情形。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仲裁裁決的糾紛准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仲裁裁決從何時生效的解釋》第一、二條規定,仲裁裁決在起訴後經一定的程序事項後恢復效力的情形有兩種:

①當事人申請撤訴經人民法院審查准予撤訴的;

②當事人因超過訴訟期間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

3、除此以外,仲裁裁決不存在起訴後經由一定的程序事項而恢復效力的其他情形。在審判實務中,常見人民法院對勞動爭議案件經審理認為原仲裁裁決的內容並無不當的情形,對此有的法院按照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理念處理,即判決駁回不服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且認為在該判決生效後原仲裁裁決即視為生效。

4、對經過全面審理認為原仲裁裁決的內容並無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仲裁裁決中具有執行內容的部分吸收到判決主文中來。

勞動爭議仲裁訴訟銜接順序是先仲裁後訴訟,而勞動爭議仲裁訴訟在處理、審案、舉證、事實認定這四方面有着顯著的區別,還存在着撤訴與駁回的例外。在此活動中,面對仲裁機構與法院的重重考驗,當事人要做好相關材料,合法收集證據,預備充足的證言,才能為自己的勞動權益爭回一口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四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