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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監察的對象有哪些

法律2.45W
勞動監察的對象有哪些
勞動監察的對象有哪些
1.企業和個體工商户。《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條規定,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户進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2.職業中介、職業技能鑑定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如果技能鑑定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不依法辦理許可,沒有取得相應資格的單位擅自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鑑定和職業培訓等活動欺騙勞動者,擾亂勞動市場秩序,勞動者可以依法投訴舉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應當受理並查處。
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勞動保障部門根據其職責,依照本條例實施。這條規定有個條件限制,即上述單位只有在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下,才屬勞動保障部門管轄。如單位招工、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上述單位執行其他規定的情況則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的範圍。
4.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對無營業執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有勞動用工行為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依照本條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並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取締。
5、不屬於勞動監察部門受理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