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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的對象都有哪些?

一、監外執行的對象都有哪些?

監外執行的對象都有哪些?

監外執行的對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二、申請監外執行程序有什麼?

1、對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所在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經監獄審查後,在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進行病殘鑑定。

2、監獄根據病殘鑑定結論,提出審核意見,報監獄長審批。

3、監獄將罪犯暫予監外執行審批材料,報送省監獄管理局審批。

4、准予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由保證人領回。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對申請監外執行的犯人,需要所在監區集體決定,通過指定醫院進行傷情鑑定,經監獄審查後,報監獄長批准。還需要將相關的申請材料報送省監獄局獲批,通過的犯人可由保證人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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