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行政監察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勞動行政監察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計算監察辦案時限:
1、依法必須以司法機關、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
2、投訴人無法聯繫或者存在其他不可抗拒的事由,致使調查取證無法進行的。辦案中止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並自批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投訴人,投訴人無法聯繫的除外。中止原因消除後,恢復案件辦理。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勞動法規的單位或勞動者,可以依據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決定,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的處罰;對觸犯其他行政法規的,建議有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對觸犯刑律的,建議執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勞動爭議仲裁與監察的區別
1、性質不同。勞動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徵,勞動爭議適用調解、仲裁是由勞動法所具有的私法因素決定的;勞動監察的產生是由勞動法所具有的公法因素決定的。其中,從合同到仲裁,帶有傳統的私法特徵;而從基準到監察則主要體現公法的特徵。
2、機構不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建立,三方原則是國際上普遍遵循的原則。勞動監察的設立,主要強調行政性,它是國家機關依法行政的機構。
3、適用法律規範不同。勞動法律規範按其規定事項不同,可劃分為關於勞動者實體權利義務的法律規範和關於勞動關係運行規則的法律規範;按其法律的約束力不同,可劃分為強行性法律規範和任意性法律規範。勞動仲裁處理勞動爭議既適用強行性法律規範也適用任意性法律規範,並可以依據勞動合同中的有效條款、企業勞動規則等進行調解和裁決。勞動監察處理案件只能適用強行性法律規範。
4、程序不同。勞動仲裁機構依當事人的請求而實施仲裁,既不訴不理;勞動監察主體對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則應當主動進行監察。勞動仲裁適用調解程序;勞動監察不適用調解程序;勞動仲裁的程序集中體現了自願原則,如提請仲裁的自願,處分權利的自願等;勞動監察體現的是強制原則,如果用人單位違法,在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情況下,不允許通過勞動者放棄權利,免於追究法律責任。
5、處理不同。勞動仲裁追究法律責任一般限於民事責任(經濟責任);勞動監察除追究民事責任外,還可以追究行政責任。
6、證據收集方式不同。勞動仲裁採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動依職權收集證據;勞動監察不僅要求當事人舉證,而且可以主動依職權收集證據。
7、後果不同。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勞動監察處理決定則可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複議。
8、受理案件時限不同。勞動仲裁受理案件的時限是60天;勞動監察受理案件的時限是兩年。
勞動行政監察也就是勞動保障監察,這是由法定專門的機關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具有國家強制力。雖然勞動保障檢查與勞動爭議仲裁程序都是勞動者維權的主要渠道,但實際二者之間在八個方面是有不一樣的地方。而實踐中,如果發現違法案件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那麼應該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要是涉嫌犯罪的話,則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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