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的對象都有哪些人
一、監視居住的對象都有哪些人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離開其住所或指定居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方法。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4、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或者認為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
二、被監視居住應遵守哪些規定
根據《刑訴法》第56條的規定,被採取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採取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上述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並非所有的刑事案件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被監視居住,畢竟根據《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需要符合規定的條件,那麼才有可能被監視居住。通常對於那種可以採取逮捕措施的,但是同時有具有一些特殊情形的,可以對其進行監視居住。在監視居住期間,被監視居住人也需要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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