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遣散和辭退補償是否一樣

法律5.1K
遣散和辭退補償是否一樣
遣散和辭退補償是否一樣
遣散和辭退補償不一樣。遣散是因為公司生產調整遣散剩餘勞動力,而辭退是因為員工個人原因達不到工作要求。
遣散的補償,需要經過工會協商員工遣散辦法和補償方案。按相關規定,遣散的補償按工齡計算,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辭退的補償,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單位屬於合法辭退的,是不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非法辭退,一般需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辭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終止勞動合同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