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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死亡辭退遣散補償

法律1.13W
法人死亡辭退遣散補償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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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遣散員工的補償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用人單位自行解散造成勞動關係終止的,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2、補償金標準是在公司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零頭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算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算半個月。這個工資是指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總工資的平均值。每個人的工資情況不同,所以每個人的補償金基數就不同,你説的以平均工資為基數是錯的。

3、但勞動合同法對高薪員工有限制,如果員工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補償金標準就按三倍封頂,最多補十二個月。注意,那些非高薪的員工不封頂,可以超過十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