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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1.59W
該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該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機構相對於患者來説是藥品的銷售者。無論其是否存在過錯,都應當向患者承擔民事責任。醫療機構向患者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向製造假藥的經銷商、生產者追償。
其一,醫患雙方在選擇用藥上應為買賣合同關係,受合同法調整。即使醫院對其所銷售的藥品質量不合格無過錯,也應當賠償買方的損失。
其二,醫患雙方有產品質量責任關係,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首先,醫院應承擔藥品違反明示質量標準的責任。根據有關規定,銷售者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醫院所出售的藥品不符合明示的質量標準,其責任系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的一種競合,儘管醫院無過錯,作為患者有權追究醫院的侵權責任,主張賠償。
其次,醫院應承擔因藥品違反默示質量標準的責任,即應承擔缺陷責任。從損害結果分析,涉案藥品不但不符合明示的質量標準,而且造成患者人身傷亡,實屬產品有缺陷。因此,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這一法律規定,藥品不符合默示質量標準即產品有缺陷,醫院應承擔對患者的賠償責任。
當然,醫院有權向其他責任方追償。
假藥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1、病人使用的藥品是假藥。
2、病人有損害後果。假藥對病人的損害後果有兩個方面,一是使用後直接對身體健康造成損害;二是使用後雖無直接損害,但卻達不到治療目的,造成可以治癒或者減輕的病情惡化,延長治療時間,增加經濟損失或者出現病人殘疾、死亡。目前關注第一種損害後果的較多,而忽略了第二種損害後果。
3、使用的假藥與病人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假藥索賠訴訟屬於產品責任糾紛,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醫療機構相對於患者來説是藥品的銷售者。無論其是否存在過錯,都應當向患者承擔民事責任。醫療機構向患者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向製造假藥的經銷商、生產者追償。患者在假藥索賠民事訴訟時有選擇權,可以從最有利於自己的角度考慮,選擇起訴醫療機構、銷售商、生產者中的任何一個,也可以把醫療機構、銷售商、生產者作為共同被告起訴,三方應當互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