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承擔責任規定了是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高空墜物承擔責任規定了是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高空拋擲物致人損害,首先應當由侵權人承擔責任。民法典明文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高空拋擲物不只是違反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的行為,更是法律禁止的違法行為,一旦違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違反這一法定義務而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民法典規定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即由造成損害的直接行為人承擔責任,如果該直接行為人是兒童、精神疾病患者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則應由該直接行為人的監護人承擔責任。
對於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則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只有在經過公安等機關充分調查,仍然無法查清責任主體,並且建築物使用人也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時,才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共同承擔補償責任;前述規定不僅可以補償受害者損失,同時也能督促全體建築物使用人高度注意,自覺預防和杜絕該類損害的發生。
另外,對於已經承擔補償責任的建築物使用人,民法典規定其有權向侵權人進行追償,這就為那些什麼都沒做卻已承擔補償責任的人保留了救濟權利,也警示實際侵權人莫要心存僥倖。
另外,民法典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對高空拋擲物問題具有安全保障的義務和責任,這就倒逼物業公司加強管理,完善保障措施,積極採取諸如定期宣傳、張貼標語、安裝監控、常態巡防、佈置防護網等措施,儘可能地避免高空拋擲物對途經人員的損害,避免企業在日常管理中疏於安全防範,出事之後卻推卸扯皮。
高空墜物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高樓墜落的物品可能會致人受傷損害到他人的身體安全,最重要的是屬於社會的不文明現象,要避免這類不文明現象的出現,既為了自己的安全也是為了他人的安全着想更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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