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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和解協議有效嗎

法律3.04W
工傷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和解協議有效嗎
工傷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和解協議有效嗎
對於勞動者受傷後,在醫療期間的“私了”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的問題,對此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

但勞動者受傷後在醫療期間與公司不公平的有損勞動者權益的“私了”協議,或者是勞動者對公司的一切問題自負的單方保證,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不管出於何種原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傷賠償即使達成了一致協議,並經過了公證,如果勞動者反悔的,也會被人民法院推翻已經簽字的私了協議。

但是,工傷發生後,如果用人單位既未向主管部門上報,又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認定工傷,在這種情況下的協議是無效的。

如果用人單位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上報,並啟動工傷認定程序,那麼這種情況下的私了協議是有效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