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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關於2014年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中國銀監會關於2014年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中國銀監會關於2014年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全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會議部署,持續改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積極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現對2014年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頒佈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撤銷)

文       號:銀監發[2014]7號

頒佈時間:2014-03-14

實施時間:2014-03-14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文件

一、堅持服務小微企業、支持實體經濟的總體要求,打造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升級版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一步提升對小微金融重要性的認識,強化小微金融“六項機制”建設。要在商業可持續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服務好小微企業,支持實體經濟健康發展。重點支持有利於擴大就業、符合國家創新驅動戰略、與城鎮化建設密切相關、符合國家產業和環保政策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要跟隨技術進步和金融創新,加強小微金融制度研究和實踐探索,打造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升級版。

二、單列信貸計劃,確保實現“兩個不低於”目標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持續加大對小微企業信貸資源的傾斜力度,單列年度小微企業信貸計劃,執行過程中不得挪用、擠佔,力爭2014年度實現“兩個不低於”目標,即: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各銀監局要加大監管引領,做好統籌規劃,確保實現轄內小微企業貸款“兩個不低於”目標。

三、擴大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覆蓋面,完善監測指標體系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大對小微企業客户的營銷力度,擴大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覆蓋面。各銀監局要引導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小微企業貸款“兩個不低於”及貸款覆蓋率、綜合金融服務覆蓋率和申貸獲得率三項綜合性指標的數據統計工作,加強數據審核,提高數據準確性,逐步落實“按月監測、按季考核”的監管要求,建立小微企業貸款監測和考核長效機制。

四、堅持正向激勵導向,落實小微金融差異化監管政策

各級監管部門要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發行、風險資產權重、存貸比考核及監管評級等方面堅持正向激勵導向,進一步落實差異化監管政策。適度提高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指導和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落實並完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不良貸款盡職免責制度。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貸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項貸款不良率年度目標2個百分點以內的,該指標不能成為具體業務部門各種評價的扣分因素;小微貸款不良率高出轄內各項貸款不良率2個百分點以內的,該指標也不能成為監管部門監管評級的扣分因素。

五、增加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機構和網點供給,進一步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便捷性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繼續推進小微企業專營機構和特色支行建設。大型銀行要充分利用機構和網點優勢,不斷提升小微企業專營機構的戰略重要性、操作專業性和盈利增長性。中小銀行要按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中小商業銀行設立社區支行、小微支行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13〕年277號)要求,根據不同區域的經濟規模、有效客户數量以及客户消費能力、消費習慣等,有序推進社區支行、小微支行建設。要充分利用互聯網等新技術、新工具,不斷創新網絡金融服務模式。各銀監局要整體把握、合理引導轄內小微金融服務網點佈局,指導各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專業、便捷的金融服務。

六、堅持以客户為中心的經營理念,不斷豐富和創新小微企業金融產品和服務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開展對小微企業客户的分類、分層研究,準確把握客户特徵和訴求,從客户需求角度設計金融產品、營銷方法、服務模式和風控措施,改善客户體驗,增強客户粘性,併為小微企業全面提供開户、結算、理財、諮詢等基礎性、綜合性金融服務。要提升基礎數據的收集、整理和挖掘能力,探索建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測機制。通過選擇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種類和不同規模的小微企業作為樣本,持續觀測和記錄其生產經營、金融服務等方面有代表性的數據,準確反映小微企業的生存狀況和金融服務狀況。各銀監局要繼續督促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落實“七不準”、“四公開”等收費規範要求,切實對小微企業減費讓利,降低其融資成本。

七、加強風險防範,管控好小微金融的整體風險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小微金融的風險管理和內控建設,提升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識別、控制和處置能力,提足風險撥備。各銀監局要加強對轄內小微企業經營狀況的研判,加強小微企業信貸風險的整體監測與窗口指導,加強對重點機構的風險提示,主動防範化解小微企業信貸風險。

八、強化信息服務體系建設,搭建小微企業融資服務平台

各銀監局、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利用人民銀行徵信系統、銀監會信息披露系統、中小企業信息網等現有信息平台,推動和協助各級政府部門有效整合小微企業信息共享與發佈渠道,建立信息全面、功能強大的地方融資服務平台,緩解小微企業融資“缺信息”的難題。

九、加強宣傳引導,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各銀監局、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輿論引導,做到輿論先行、主動發聲,通過媒體及網點等多種渠道,主動宣傳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政策和成效,普及小微金融知識,營造支持小微的良好社會輿論氛圍。要結合普惠金融的實施,在全國範圍內繼續開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宣傳月活動。中國銀行業協會要積極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做好信息交流和宣傳推動工作。

十、強化增信服務體系建設,促進形成小微金融風險分擔新機制

各銀監局要協助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主要為小微企業服務的融資性擔保體系,推動以省(區、市)、計劃單列市為單位建立政府主導、國有控股的再擔保機構,探索設立小微企業擔保風險補償基金,對加入再擔保體系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發生的小微企業融資性擔保代償損失,優先予以風險補償。發揮中國銀行業協會和中國融資擔保業協會在行業信息交流和通報方面的作用,推動銀擔合作穩健發展。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開展銀擔合作業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加入再擔保體系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優先開展合作,並在放大倍數、風險分擔比例和貸款利率等方面給予優惠

十一、開展工作督查,督促小微金融各項政策落地

各銀監局可在報請地方政府同意的情況下,聯合相關部門對轄內地區開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督查工作,及時跟蹤和評估各項政策的落實進度與效果,強化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此項工作的重視程度。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稽核審計部門應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作為重要工作內容。

十二、加強調查研究,及時反映小微金融新情況、新問題

各銀監局、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邁開腿、落下地”,加強對小微企業生產經營和融資活動的調查研究工作。要多渠道及時反映各地區、各機構在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注重總結和推廣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成熟經驗和良好做法。

本意見所指小微企業按照《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劃分標準執行。小微企業貸款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型企業發放的貸款,個體工商户貸款以及小微企業主貸款。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