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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做好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做好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做好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中發〔2014〕1號)精神,紮實做好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服務,現提出如下意見。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銀髮[2014]42號

頒佈時間:2014-02-13

實施時間:2014-02-1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交易商協會: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中發〔2014〕1號)精神,紮實做好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服務,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做好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服務的重要意義。家庭農場、專業大户、農民合作社、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當前實現農村農户經營制度基本穩定和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有效結合的重要載體。培育發展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金融支持,對於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實現“四化同步”目標具有重要意義。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認識農業現代化發展的必然趨勢和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歷史地位,積極推動金融產品、利率、期限、額度、流程、風險控制等方面創新,合理調配信貸資源,紮實做好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各項金融服務工作,支持和促進農民增收致富和現代農業加快發展。

二、切實加大對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信貸支持力度。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經營管理比較規範、主要從事農業生產、有一定生產經營規模、收益相對穩定的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應採取靈活方式確定承貸主體,按照“宜場則場、宜户則户、宜企則企、宜社則社”的原則,簡化審貸流程,確保其合理信貸需求得到有效滿足。重點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購買農業生產資料、購置農機具、受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農田整理、農田水利、大棚等基礎設施建設維修等農業生產用途,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

三、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水平,有效降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融資成本。對於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從服務現代農業發展的大局出發,根據市場化原則,綜合調配信貸資源,合理確定利率水平。對於地方政府出台了財政貼息和風險補償政策以及通過抵質押或引入保險、擔保機制等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利率原則上應低於本機構同類同檔次貸款利率平均水平。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貸款利率之外不應附加收費,不得搭售理財產品或附加其他變相提高融資成本的條件,切實降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成本。

四、適當延長貸款期限,滿足農業生產週期實際需求。對日常生產經營和農業機械購買需求,提供1年期以內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和1至3年期中長期流動資金貸款支持;對於受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農田整理、農田水利、農業科技、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等,可以提供3年期以上農業項目貸款支持;對於從事林木、果業、茶葉及林下經濟等生長週期較長作物種植的,貸款期限最長可為10年,具體期限由金融機構與借款人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在貸款利率和期限確定的前提下,可適當延長本息的償付週期,提高信貸資金的使用效率。對於林果種植等生產週期較長的貸款,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允許貸款到期後適當展期。

五、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滿足農業現代化經營資金需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狀況、償債能力、還款來源、貸款真實需求、信用狀況、擔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確定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的最高額度。原則上,從事種植業的專業大户和家庭農場貸款金額最高可以為借款人農業生產經營所需投入資金的70%,其他專業大户和家庭農場貸款金額最高可以為借款人農業生產經營所需投入資金的60%。家庭農場單户貸款原則上最高可達1000萬元。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信用評定基礎上對農民合作社示範社開展聯合授信,增加農民合作社發展資金,支持農村合作經濟發展。

六、加快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積極拓寬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抵質押擔保物範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大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力度,針對不同類型、不同經營規模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差異化資金需求,提供多樣化的融資方案。對於種植糧食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應重點開展農機具抵押、存貨抵押、大額訂單質押、涉農直補資金擔保、土地流轉收益保證貸款等業務,探索開展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營銷貸款創新產品;對於種植經濟作物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要探索蔬菜大棚抵押、現金流抵押、林權抵押、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等金融產品;對於畜禽養殖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要重點創新廠房抵押、畜禽產品抵押、水域灘塗使用權抵押貸款業務;對產業化程度高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要開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户”等供應鏈金融服務;對資信情況良好、資金週轉量大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要積極發放信用貸款。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根據中央統一部署,主動參與制定轄區試點實施方案,因地制宜,統籌規劃,積極穩妥推動轄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鼓勵金融機構推出專門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產品,配置足夠的信貸資源,創新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

七、加強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努力提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綜合金融服務水平。進一步改善農村支付環境,鼓勵各商業銀行大力開展農村支付業務創新,推廣POS機、網上銀行、電話銀行等新型支付業務,多渠道為家庭農場提供便捷的支付結算服務。支持農村糧食、蔬菜、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等各類專業市場使用銀行卡、電子匯劃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探索依託超市、農資站等組建村組金融服務聯繫點,深化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和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進一步豐富村組的基礎性金融服務種類。完善農村支付服務政策扶持體系。持續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對家庭農場、專業大户、農民合作社的信用採集和評價制度,鼓勵金融機構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信用評價與信貸投放相結合,探索將家庭農場納入徵信系統管理,將家庭農場主要成員一併納入管理,支持守信家庭農場融資。

八、切實發揮涉農金融機構在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中的作用。農村信用社(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要增強支農服務功能,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信貸投入;農業發展銀行要圍繞糧棉油等主要農產品的生產、收購、加工、銷售,通過“產業化龍頭企業+家庭農場”等模式促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做大做強。積極支持農村土地整治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農業銀行要充分利用作為國有商業銀行“面向三農”的市場定位和“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的特殊優勢,創新完善針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貸款產品,探索服務家庭農場的新模式;郵政儲蓄銀行要加大對“三農”金融業務的資源配置,進一步強化縣以下機構網點功能,不斷豐富針對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信貸產品。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等涉農金融機構要積極探索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有效形式,可選擇部分農業生產重點省份的縣(市),提供“一對一服務”,重點支持一批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現代農業。其他涉農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小額貸款公司,也要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創新信貸管理體制,優化信貸管理流程,積極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

九、綜合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支持涉農金融機構加大對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信貸投入。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綜合考慮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機制有關參數,引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增加縣域資金投入,加大對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信貸支持。對於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貸投放較多的金融機構,要在發放支農再貸款、辦理再貼現時給予優先支持。通過支農再貸款額度在地區間的調劑,不斷加大對糧食主產區的傾斜,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糧食主產區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信貸支持。

十、創新信貸政策實施方式。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服務工作與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創新示範縣創建工作有機結合,推動涉農信貸政策產品化,力爭做到“一行一品”,確保政策落到實處。充分發揮縣域法人金融機構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於當地貸款考核政策的引導作用,提高縣域法人金融機構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意願和能力。深入開展涉農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將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信貸投放情況納入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以評估引導帶動金融機構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

十一、拓寬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多元化融資渠道。對經工商註冊為有限責任公司、達到企業化經營標準、滿足規範化信息披露要求且符合債務融資工具市場發行條件的新型家庭農場,可在銀行間市場建立綠色通道,探索公開或私募發債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發行金融債券專項用於“三農”貸款,加強對募集資金用途的後續監督管理,有效增加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貸資金來源。鼓勵支持金融機構選擇涉農貸款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盤活存量資金,支持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

十二、加大政策資源整合力度。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積極推動當地政府出台對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的風險獎補政策,切實降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成本。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由政府出資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或在現有融資性擔保公司中拿出專項額度,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貸款擔保服務。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與辦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的合作,適當擴大保證金的放大倍數,推廣“貸款+保險”的融資模式,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資金需求。推動地方政府建立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探索農村集體資產有序流轉的風險防範和保障制度。

十三、加強組織協調和統計監測工作。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加強與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協調機制,確保對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金融服務政策落到實處。要積極開展對轄區內各經辦銀行的業務指導和統計分析,按户、按金融機構做好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服務的季度統計報告,動態跟蹤轄區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服務工作進展情況。同時要密切關注主要農產品生產經營形勢、供需情況、市場價格變化,防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貸風險。

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相關金融機構,並做好貫徹落實工作,有關落實情況和問題要及時上報總行。

中國人民銀行

2014年2月13日